清朝巡抚是从二品官。巡抚,官名,别称抚军、抚台,明清官制从二品,加兵部侍郎衔者为正二品。一般认为“巡抚”这一官职是明清时期的产物,但是有研究指出,“巡抚”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。明代巡抚拥有一省行政、军事、监察、司法等各项权力,与总督同为地方最高长官;清代巡抚掌本省军政、民政、吏治、刑狱、关税、漕政等。巡抚任用多为大臣会推后,再由天子任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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